驻马店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意见的通告
  来源:bt365国际娱乐城   时间:2016-10-21 17:51:55

关于征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7部委联合下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驻马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mdsckb@163.com

二、联 系 人:田玉海。

三、联系电话: 0396-266611618539686597

四、信函邮寄地址: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邮编:4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五、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1028日。

 

 附件: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 《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02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突出市场主体的作用,加快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努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对行业的监管和治理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目标。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市场秩序,以高品质服务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的差异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以出租汽车为补充,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方式并存的城市客运交通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制定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交通结构,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服务业态,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五)实施运力动态调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运力保障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施运力动态调整。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六)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为8年,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自201711日起,中心城区现有存量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其车辆报废年限相同,经营期满更新车辆时,一律按新增巡游车标准执行。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巡游车经营权制度。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水平和结构。

(八)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2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延续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专用营运设备。网约车资质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排气量1.6L以上,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地户籍,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停靠站点排队揽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与网约车提供营运服务属于完全不同管理范畴。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更不得以拼车、顺风车的名义非法从事班线运输,冲击班线客运市场。

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在车站、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的档案,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商务、通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及克隆车,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八、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网信、工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具体职责附后),形成“政府领导、交通牵头、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八)完善法制建设。根据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市人大支持,按照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九)维护行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涉稳问题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对于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和因素,妥善应对,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附件:驻马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 件

 

驻马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

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二、维稳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

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网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制定《舆情监测方案》,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3.配合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4.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5.配合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四、工会

1.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

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订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

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六、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

1.确定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3.对出租汽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

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

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财政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等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商务部门

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执行。

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工商部门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驻马店)。

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

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

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

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三、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四、通信管理部门

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

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五、税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3.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六、人民银行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 施 细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座及以下乘用车;

() 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车辆,并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

()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超过3;

()市区网约车排气量不低于1.6L。各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约车的客运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本地户籍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驾驶员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将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行驶轨迹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违规收费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6111日起实施。各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全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费用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条  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第五条  合乘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合乘双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

(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机动车号牌为本市的乘用车并符合安全驾驶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安全保障。

合乘双方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签订合乘协议,应当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乘车时间、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二)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行费用。

(四)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权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1027353号-10  网站管理
单位地址:驻马店市    访问量: